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保税港区商务局、高新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市融资租赁协会,各融资租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融资租赁行业风险隐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175号)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市商务局将在全行业组织开展一次风险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时间
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检查时间:2017年5月至6月底。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实缴金额、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
(二)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承租人、租赁物及其权属状况、粽子来源及方式、业务合规性、租金收取情况及逾期率等。
(三)境外借款。境外放款等资金跨境流动情况。
(四)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
(五)是否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行为。
(六)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提供贷款等行为。
(七)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八)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例如网络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
(九)是否存在超杠杆经营行为,即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限额。
(十)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信息报表,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企业基本信息真是准确。
三、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即日起至2017年6月9日)
各企业对照本通知第二项的重点检查内容,认真开展风险自查,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自改、自纠,并形成自查报告,逐条详细说明自查自纠情况。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集审查各企业自查报告,并将审查后的自查报告纸质版(需加盖企业公章)和电子版于2017年6月9日前报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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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检查和人员约谈(6月9日—6月16日)
市商务局将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资产移交手续资料等反映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实地抽查租赁物是否真实,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与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是否一致。
同时,通过约谈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或业务人员,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风险提醒和警示,查找违法违规活动线索。
(三)信息化手段分折(6月16日—6月23日)
通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系统分析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查找风险点和违法违规活动线索。
(四)外部调研(6月23日—6月30日)
通过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与承租人进行沟通,了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合规情况,查找违法违规活动线索。
(五)第三方机构协助检查(6月23日—6月30日)
委托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协助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风险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此次风险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制订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经营管理不规范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
(二)进一步加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商务部要求,使用信息系统登记公示租赁物信息,及时提报业务数据。
(三)完善企业联系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协会和企业的联系,请各企业认真填写《青岛市融资租赁企业联系表》(见附件),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2017年6月2日前汇总并将电子表格报送至市商务局。
青岛市商务局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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