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管吗-分公司的经理算不算高管

作者:宋安成

前言

业主自治管理实践中,业主存在违法搭建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其它地方法规的行为,是否还有资格担任业委会的委员?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由于国家立法层面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方对业主存在违建等行为能否进入业委会这一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也有不同的规定要求。笔者将在本文中就业主存在违法搭建等行为能否担任业委会成员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希望能与各位读者探讨共进。

正文

经本律师检索部分地方法规发现,大多数地方规定对上述问题均有些限制性规定,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第二款将“未有本条例规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规定的行为”作为成为业委会委员的前提条件,而该条例第78条明确规定了业主不得实施的行为,包括损坏、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等行为。2022年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也将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等行为作为担任业委会委员的限制性条件。而2021修正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则删除了其原有规定,不再将“业主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无故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作为限制成为业委会委员的条件。《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也采用了与江苏省条例同样的做法,删除了相关规定。而2009年实施至今的《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则一直未将违法搭建等行为作为限制成为业委会成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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