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地下室漏雨维修收费标准-海南地下室漏雨维修收费标准文件

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各项政策文件密集出台,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举措受到广泛关注。 以下为迄今已发布税收政策文件汇总(共21项),点击政策文件名称可了解详细内容。

PART 01

文件名称: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公布日期:2020年6月1日

税收政策:

☆ 人才个人所得税最高15%。

☆ 鼓励类企业实施15%企业所得税。

☆ 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进口生产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岛内居民购买的进境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调高至每年每人10万元并增加品种。

☆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 展会境外展品进口和销售免税。

☆ 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允许进出海南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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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

☆ 以“中国洋浦港”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加注保税油。

☆ 经“中国洋浦港”中转离境的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

☆ 在洋浦保税港区等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

PART 02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印发日期:2020年6月3日

政策概要:

对进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除禁止进出口和限制出口以及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外,试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

PART 03

文件名称:国务院关于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0年6月18日

政策概要:

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海南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5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PART 04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0年6月23日

政策概要:

☆ 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 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PART 05

文件名称: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0年6月23日

政策概要:

☆ 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 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PART 06

文件名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印发日期:2020年6月29日

政策概要:

☆ 免税购物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

☆ 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

☆ 取消单件商品8000元免税限额规定。

☆ 以额度管理为主,大幅减少单次购买数量限制的商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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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适度竞争,具有免税品经销资格的经营主体均可平等参与海南离岛免税经营。

PART 07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2018 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印发日期: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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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概要:

PART 08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印发日期:2020年7月6日

政策概要:

明确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选购免税品,在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并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的监管。

PART 09

文件名称: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0年9月3日

政策概要:

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这两项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PART 10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印发《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

印发日期:2020年9月20日

政策概要:

☆ 除另有规定外,货物从境外运入洋浦保税港区以及从洋浦保税港区运往境外,实施海关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 除另有规定外,货物从境内区外运入洋浦保税港区以及从洋浦保税港区运往境内区外,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PART 11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印发日期:2020年9月29日

政策概要:

明确了适用的离岛免税店范围、对离岛免税店的管理要求、离岛免税店销售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管理要求等内容。

PART 12

文件名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0年11月11日

政策概要:

☆ 在海南岛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发布了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的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 (←详情点击)。

PART 13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印发日期:2020年11月30日

政策概要:

☆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贸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当依法事先补缴税款,并办结海关手续。

☆ 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企业应当事先补缴其对应进口“零关税”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办结海关手续。

☆ “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或“零关税”原辅料直接出口,无需补缴税款,按照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PART 14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0年12月2日

政策概要:

明确对国际运输企业自境内建造船舶企业购买、在海南洋浦港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PART 15

文件名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印发日期:2020年12月25日

政策概要:

☆ 对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发布了包括小客车、房车、飞机、汽球、飞艇、游艇、帆船等共100项8位税目商品的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 (←详情点击)。

PART 16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日期:2021年1月5日

政策概要:

进一步明确“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适用范围和监管方式。“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贸港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方面,船舶(含游艇)以及航空器为8年,车辆为6年。

PART 17

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印发日期:2021年1月27日

政策概要:

☆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分为两部分,包括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和自贸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中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两份目录均按最新修订版本执行。

☆ 新增目录包含14个大类行业、143个细分行业,并将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适时调整。

PART 18

文件名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

印发日期:2021年2月2日

政策概要:

☆ 离岛旅客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岛信息在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含经批准的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外,可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

☆ 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的,收件人、支付人和购买人应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

☆ 岛内居民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可选择返岛提取,返岛提取免税品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

PART 19

文件名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3月4日

政策概要:

对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 (←详情点击)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PART 20

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 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年3月4日

政策概要:

进一步明确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的申报、管理、使用等重要事项。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在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

PART 21

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年4月7日

政策概要:

☆ 支持建设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在通关便利、保税货物监管、仓储物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 放宽民用航空业准入。落实金融、财税、人才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通用航空、航油保障、飞机维修服务等领域。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微信公众号

编辑:廖宝玉

主编:陈 惜


原文链接:http://015098350.com/65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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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访客
发布于 2022-11-13 06:53:49  回复
内地的,企业应当事先补缴其对应进口“零关税”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办结海关手续。☆ “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或“零关税”原辅料直接出口,无需补缴税款,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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