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争房屋系居住使用而不涉及商业经营,疫情并不影响诉争房屋的使用价值,承租人以此为由拒付租金构成违约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疫情影响签订租金优惠补充协议,约定如承租人未按期支付优惠后的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全部租金,该约定有效
三、诉争房屋正常使用,但因新冠疫情致承租人经营收益减少,不足以成为其长期未按约支付租金的理由
四、因疫情对诉争房屋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的,法院倾向于根据利益平衡与公平原则判定出租人与承租人共担风险
五、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承租人仍主张受疫情影响有权迟延支付租金的,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