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
公司收入不入账会计担刑事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律。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
公司收入不入账会计担刑事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