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处电话-芜湖市公共维修基金

日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节选)

主要内容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