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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各融资租赁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经营情况统计表及简要说明,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填报上一年经营情况统计表、说明,报送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第七批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U盾已于近日下发至我局(详情滑至文章底部查看),请2016年12月(含)前成立的融资租赁企业看到通知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至前海e站通服务大厅领取U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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