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第51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实践中,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主要包括如下规则:
一金融机构需举证财务顾问费不属于变相利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西支行、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112号
九民纪要第51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实践中,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主要包括如下规则:
一金融机构需举证财务顾问费不属于变相利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桥西支行、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3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