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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合集】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及咨询回复分类整理丨第二辑: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变动、验收、处罚及机构管理)
【合集】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及咨询回复分类整理丨第二辑: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变动、验收、处罚及机构管理)
【合集】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及咨询回复分类整理丨第三辑:排污许可管理
本合集整理自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及咨询回复截止至2023年1月29日共计422项,通过将相关内容的分类整合,本文为第四辑,包含内容主要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相关。
具体涉及目录如下: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249、关于煤气站煤气存在量如何确定的回复
272、关于《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中网格风险值计算的疑问回复
333、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问题的回复
357、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相关问题咨询的回复
364、关于HJ941-2018问题咨询的回复
382、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咨询的回复
编制与备案
253、关于水库工程应急预案编制问题的回复
254、关于建议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范围的回复
279、关于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疑问回复
319、关于厂房承租方是否能使用出租方的环境应急预案问题的回复
351、关于高速公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如何评审问题的回复
400、关于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问题的回复
风险物质与计算
264、关于环境应急预案中单质铜等是否计入临界量的回复
358、关于咨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确定问题的回复
365、关于应急预案中环境风险物质确定的回复
366、关于铬矿是否为风险物质问题的回复
367、关于风险评估中风险物质是否折纯问题的回复
368、关于咨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问题的回复
377、关于镍等金属原材料是不是风险物质咨询的回复
378、关于风险评估中风险物质折纯问题的回复
379、关于企业排放废气是否作为应急预案风险物质的回复
380、关于风险评估中涉气风险物质包括液态物质疑问的回复
390、关于环境风险物质的判定的回复
其他相关
138、关于环保部令和国办函存在出入时的疑问
306、关于事故应急池咨询的回复
389、关于事故应急池建设方式及容积计算问题的回复
一、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249、关于煤气站煤气存在量如何确定的回复
2019-04-30
来信:
询问下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对于煤气站等连续产气型气站中煤气存在量的确定是以管道和反应炉中的实际存在量量来确定,还是以某个时间段内的产气量来确定,如果以时间段产气量确定,时段应该取多长为适。
回复:
您好!关于您提出的“关于煤气站煤气存在量如何确定”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您所提及的内容,我们理解为要确定煤气站环境风险等级,如何确定煤气站环境风险物质量的问题。根据我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2018年第14号公告)有关要求,根据“企业生产、使用、存储和释放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数量”以及“计算涉气风险物质在厂界内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年度内最大存在量计算)”的要求,煤气站煤气存在量的计算方法为管道、反应炉、存储罐内的和值(年内最大的状态量,并非积累量)。
展开全文
清和环境法律注: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6.1的规定,首先需要判断企业生产原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燃料、“三废”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气环境风险物质。其次再进行计算涉气风险物质在厂界内的存在量,如有变动的话、该存在量按照年内最大存在量计算。对所有涉气风险物质来说存在了都是按照年内最大存在量计算。
272、关于《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中网格风险值计算的疑问回复
2019-05-21
来信:
《推荐方法》中“8.2.3 网格环境风险值计算”公式(9) Rxy=根号下(ExyVxy),其中Exy为规范化后的大气风险场强度,其值小于1;Vxy为环境风险受体易损性指数,其值小于100。所以Rxy的值应该小于10。《推荐方法》中第P24,“根据网格环境风险值的大小,将环境风险划分为四个等级:高风险(R>80)、较高风险(60<R≤80)、中风险(30<R≤60)、低风险(R≤30)因此,Rxy根据公式计算结果不会出现大于10的情况,想请示一下是否存在问题。
回复:
Ex,y、Vx,y均为标准化的数值,需要进行百分化处理,可将Ex,y乘以100后参与后续风险值计算。
333、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问题的回复
2020-08-10
来信:
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标准第三页表1 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中,评估依据有一条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还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存在疑问。在《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中明确的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危险物质的工艺过程”,那对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这句话的理解可以是“其他高温或高压、且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而不是“其他高温或高压、或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吗?
回复: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提到的“易燃易爆等物质”是指按照GB30000.2至GB30000.13所确定的化学物质。高温工艺、高压工艺、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都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因此文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是“或”的关系,均应作为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的工艺进行评估。
357、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相关问题咨询的回复
2020-09-28
来信: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表1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问题1:分值一列,10分/套、5分/套,请问套数是指评估依据中的工艺数量,还是指企业涉及相关工艺的生产设备的数量(如企业有2条相同生产线,有加氢工艺和聚合工艺,那这个企业分值是20还是40)?问题2:评估依据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有专家理解为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三者满足其一即可得分;有的认为(1)高温工艺、(2)高压且易燃易爆,二者满足其一即可得分;有的认为(1)高温或高压且(2)易燃易爆,二者满足其一即可得分。请问,这条依据正确的理解方式是什么?
回复:
关于问题1的答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表1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对具有多套工艺单元的企业,对每套工艺单元分别评分并求和,即如企业有2条相同生产线,有加氢工艺和聚合工艺,应按4套工艺单元分别评分并求和,总分值是40,按照标准规定,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该指标项最高分值为30分,超过30分则按最高分30分计。关于问题2的答复:《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提到的“易燃易爆等物质”是指按照GB30000.2至GB30000.13所确定的化学物质。高温工艺、高压工艺、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都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意外释放,因此文中“其他高温或高压、涉及易燃易爆等物质的工艺过程”是“或”的关系,三者满足其一即可得分。
364、关于HJ941-2018问题咨询的回复
2020-11-12
来信:
HJ941-2018中6.2.1中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提到的每套工艺单元应该怎么理解?好比一个产品有五条生产线,那应该算五套还是一套呢?有的工艺单元第一步反应的聚合釜是四个,下面工艺流程设备都是共用的,这种情况该怎么算呢?
回复:
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6.2.1中企业生产工艺过程评估,对具有多套工艺单元的企业,应对每套工艺单元分别评分并求和。如企业有5条相同的生产线,每条生产线都有n套风险工艺单元,应按企业有5n套风险工艺进行评估;再如生产工艺第一步反应有4个相同的风险工艺单元,后续共用1个工艺流程且涉及n个风险工艺单元,则应按4+n套风险工艺进行评估。
382、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咨询的回复
2021-03-22
来信: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方法》(HJ941-2018)表2中,有关毒性气体泄漏监控预警措施评估指标“(1)不涉及附录A有毒有害气体”, 问题一:这里的有毒有害气体%22是指附录A中第一部分 有毒气态物质吗?问题二:企业里涉及有盐酸、氨水这类物质,若发生事故时有HCl、氨气挥发出来,是否也需要考虑此项得分?
回复:
问题一:有毒有害气体是指附录A中第一部分有毒气态物质。问题二:企业里涉及有盐酸、氨水物质,不需要考虑此项得分。
二、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
253、关于水库工程应急预案编制问题的回复
2019-04-30
来信: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于可能突发环境事件及生产贮存危化品、危险废物的企业要求备案,及省级环保部门应该发布需备案目录,而水库项目本身不存在风险源,属于风险受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是否被要求依法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而其中作为水库作为水源地部分的风险应急预案是否应纳入政府区域应急预案体系,不作为水库运行管理单位的管理要求?
回复:
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因此,企业应依据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我部编制发布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2018年第1号),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订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至于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水库运行管理单位根据自身风险情况和当地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要求自行决定。
清和环境法律注:相关名录有些地区以省厅来发布,有些地区以市局进行发布,基本列入名录的企业,需对照相关办法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应急预案备案企业涉及“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因此只要排污的企业均需编制应急预案。
254、关于建议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范围的回复
2019-04-30
来信:
您好!《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三条指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某些企业仅涉及产生少量的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是否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判定为一般环境风险的企业是否仍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回复:
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因此,企业应依据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只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管理的依据。为加强指导、突出重点,我部制定实施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其适用范围强调“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排除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还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清和环境法律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应急预案备案进行指导和管理。在全国地方上实施上述规定时,基本对待态度是只要排放污染物,基本均被认为是存在相关风险,即需要编制应急预案。
279、关于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疑问回复
2019-06-11
来信:
作为基层的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今年我县大部分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将满三年,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情况复杂,现有以下疑问请求部里给予答复和指导:1.对于企业个别内容变化及时修订预案的(非重大修订),是否要求企业进行重新备案?是否按照最新出台的指南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是否按照最新的评审指南进行重新评审?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若不需要重新备案,需不需要在备案表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体现企业进行了应急预案修编,该怎样落实相关备案工作。2.对于企业对应急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回顾性评估工作,假如企业未发生变化的,是否按照最新出台的指南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是否按照最新的评审指南进行重新评审?需不需要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若不出具新的备案编号,该怎样体现或佐证企业进行了应急预案的回顾性评估工作。(个人建议:对于无变化的企业(如加油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假如每三年进行一次的回顾性评估需要重新评审和备案,无疑增加了企业或政府的成本,是否可以不用评审和备案,或者采用其他更合理的方式处理。)
回复: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生态环境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备案受理部门,不需要重新备案。二、企业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回顾性评估时,推荐参照最新或当地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等技术文件进行。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清和环境法律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依然有效,相关的进程可参阅《风险评估指南》和《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319、关于厂房承租方是否能使用出租方的环境应急预案问题的回复
2020-06-22
来信:
我司租赁了某印染厂的一个生产车间进行生产经营(也是从事印染纺织),近日当地环保部门通知我司需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经了解,厂房出租方已编制了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厂内也建有应急池。请问我司能否直接沿用出租方的应急预案,不另行编制预案?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做出具体规定。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响应的主要力量,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提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将应急措施细化、落实到岗位,形成应急处置卡。根据以上规定及指南,建议您编制或联合出租方修订预案并备案。
清和环境法律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对应急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因此在出现租赁等情况下,相应的负责人等大概率均会发生变化,也会导致需要进行修订。
351、关于高速公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如何评审问题的回复
2020-09-28
来信:
一个高速公路跨越多个区县,每一个地级市的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地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不一样。有个别地区要求,环保主管部门必须到场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会,评审专家必须是本地区的,对此我们感觉很不合理。如果每一个县区都要求这样做的的话,会大大增加企业负担,无论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所以希望部里领导,对高速公路等线性工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家评审工作,给以明确的指导意见!
回复: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九条的规定:“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8号)。《评审工作指南》规定了企业组织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评审内容、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等,并且明确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作为评审主体,评审人员及其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高速公路企业编制和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可以按照或参照相关规定开展。
400、关于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问题的回复
2021-07-13
来信:
如果一个企业内部生产、使用、存储的物质查HJ169-2018无对应风险物质,仅“三废”污染物中含风险物质,有必要进行“风险评估”“应急物资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备案吗?根据《环境保护法》,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如果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查后发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需要依法进行编制与备案吗?如果需要:根据HJ169-2018,Q<1,判断风险潜势为I ,为简单分析,无环境风险评价范围。那如何判定风险影响范围并确定风险受体及《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中“一票否决”中的“能够让周边居民和单位获得事件信息”中的“周边”所指的具体范围?
回复: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有关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编制并备案环境应急预案,另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因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或属于当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范围的企业,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中“一票否决”中的“能够让周边居民和单位获得事件信息”中“周边”的范围,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环境敏感目标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中环境风险受体等内容进行判断。
三、风险物质及计算
264、关于环境应急预案中单质铜等是否计入临界量的回复
2019-05-21
来信: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考虑到其单质铜、镍、银等单质的风险性很小,是否需要计入临界量?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铜及其化合物特别标注以铜离子计,是否意味着单质铜可以不计入临界量?如果是,那么对于除铜以外的其他单质金属是否也不计入临界量?
回复:
您所提及的内容,我们理解为风险低的重金属单质是否需要计入临界量的问题。根据我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附录A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第七部分,铜及其化合物临界量计算,因为单质铜活性与毒性低,可不计入临界量;铜离子的生态毒性高,因此按铜离子计入临界量。除铜外,重金属比如单质银、镍活性和毒性与存在形式(比如纳米银)有关,综合考虑标准中规定其单质计入临界量。
358、关于咨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确定问题的回复
2020-09-28
来信: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附录A《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部分物质涉及浓度要求。以盐酸为例,如企业储存的盐酸浓度低于37%,该企业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时,是否需要将盐酸记入Q值计算?如是,在Q值计算过程中,是折算成100%还是37%。
回复: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按照“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浓度低于37%的盐酸应折算为浓度为37%的盐酸,临界量按7.5吨计算Q值。
365、关于应急预案中环境风险物质确定的回复
2020-11-12
来信: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镍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均属于环境风险物质(附录A,第八部分)。有色金属冶炼企业中涉及大量的红土镍矿、硅锰合金、电解铜、电解锰,又或者铜回收企业,涉及大量的铜,上述物质教条一些的话都属于第八部分的风险物质,但是如铜锭、合金等进入外环境又未必会引发环境污染,请问是否可以不按风险物质考虑?
回复:
366、关于铬矿是否为风险物质问题的回复
2020-11-12
来信:
含40%三价铬的铬铁矿原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应该作为风险物质来分析?
回复:
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在工业中应用广泛,转化复杂,从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来看,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比例较高,因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相应规定了铬等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临界量计算问题。铬铁矿原料在加工生产过程可能产生含铬废水、废渣,长期露天堆放也可能导致淋溶水中铬等重金属超标,可能对企业外部人群和环境造成伤害、污染。因此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应作为风险物质进行分析,明确其可能导致的污染途径并针对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
367、关于风险评估中风险物质是否折纯问题的回复
2020-11-12
来信: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时,按《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查找风险物质及临界量,一般风险物质的临界量都是指纯的,那么企业存放的风险物质是否需要将浓度折纯后对照临界量。比如企业存储的硝酸浓度为60%,是否折算为90%,酒厂存放的基酒,浓度一般为68%,是否需折算为95%的乙醇,还是不用折算,只要是硝酸就按其存储量比临界量,或酒厂的基酒,不作为风险物质。还有个问题,酒厂的废水,有时候COD浓度大于10000mg/l,有时候小于,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388是“COD浓度大于等于10000mg/的有机废液”,那么酿酒废水是否属于有机废液,浓度有时大于,有时小于10000的情况,这个酿酒废水是否属于风险物质。
回复:
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浓度为60%的硝酸折算为80%的浓度后计算临界量;浓度为68%的基酒折算为95%的乙醇计算临界量。如果风险物质存在量小于临界量,折纯与否对分级结果没有影响,则可不必折算。关于问题二的答复: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风险物质在厂界内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年度内最大存在量计算”原则,如果酒厂废水COD浓度存在有时大于或小于10000mg/L的情况,则该酿酒废水应列入风险物质。
368、关于咨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问题的回复
2020-12-25
来信:
回复: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4 分级程序”,企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时,当计算的涉气或涉水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1,可直接判定企业突发大气(水)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为“一般-大气(Q0)”或“一般-水(Q0)”。另外,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需求,进一步评估生产工艺过程与大气(水)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和大气(水)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E),作为提升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的基础和依据。
377、关于镍等金属原材料是不是风险物质咨询的回复
2021-03-22
来信: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时,按《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查找风险物质及临界量,第七部分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为风险物质,作为以镍等重金属为原材料的企业往往最大储存量超百吨,而他们的临量为0.25,Q值超100,这样风险最低为较大风险,对于这类重金属该采取哪些必要的管控措施,他们会发生哪些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该如何理解?
回复:
重金属及其化合物在工业中应用广泛,转化复杂,从历史突发环境事件统计来看,涉重金属突发水环境事件比例较高,对于涉重原料可能在堆放过程中形成重金属超标的淋溶水、以及在加工生产过程可能产生大量涉重金属的废水、废渣,因此应该将其作为风险物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分析,明确其可能导致的污染途径并针对性提出风险管控措施。
378、关于风险评估中风险物质折纯问题的回复
2021-03-22
来信:
在2020年9月28号和11月12号发布的,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中风险物质的选取、临界量的确定回复存在疑问。9月28号选登的盐酸折算浓度依据附录A“盐酸(浓度 37%或更高)”,低于37%的折算成37%是有相关分级依据的,但是11月12号选登的乙醇、硝酸为什么是折算成95%、80%浓度,因为分级方法附录A中仅仅列有:乙醇、硝酸、盐酸(浓度 37%或更高)”,按照分级方法,不是应该折算成纯物质吗?关于涉及到溶液性质的,在分级方法中未像盐酸一样提及浓度的,不是应该都折算成纯物质吗?第三部分 有毒液态物质、第五部分 其他有毒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并且浓度很低,根据第八部分判断依据,溶液的本身毒性已经低于GB 30000.18、GB 30000.28中的相关分级要求了,还要折算成纯物质吗?第四部分 易燃物质如果存在于溶液中,已经丧失原有易燃性质,好比:N,N-二甲基甲酰胺在废气治理过程采用水喷淋,15%的DMF溶液已经没有易燃物质的性质了,也要折算成纯的DMF么?
回复: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风险物质临界量确定主要参考了美国《化学品事故防范法规》管制物质清单及临界量,硝酸浓度折算为80%及以上;乙醇折纯主要考虑通常工业乙醇为95%,相对99.5的无水乙醇应用广泛。第三部分有毒液态物质和第五部分其他有毒物质存在于溶液中且浓度很低,按照“混合或稀释的风险物质按其组分比例折算成纯物质”原则,需折算成纯物质。风险物质考虑易燃性同时考虑毒性,N,N-二甲基甲酰胺溶液需折算成纯物质。
379、关于企业排放废气是否作为应急预案风险物质的回复
2021-03-22
来信: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判断企业生产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原料、燃料、三废污染物等是否涉及大气环境风险物质,计算涉及风险物质在肠内的存在量(如存在量呈动态变化,则按照年度最大存在量计算) 我有个疑问,“三废”污染物中含有废气,如一家企业设置一台燃气锅炉提供蒸汽辅助生产,年排放量分别为3t/a,5t/a,燃气锅炉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二氧化氮计算)也在附录A中的风险物质清单内,其临界量分别是2.5t、1t,那么在风险评估报告中还要认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吗?像这种排放废气的企业,如果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是风险物质,那么Q值如何计算,年排放量/临界量吗?
回复:
380、关于风险评估中涉气风险物质包括液态物质疑问的回复
2021-03-22
来信: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说到,涉气风险物质包括附录A中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六部分全部风险物质,也就是包括了液态物质。我们公司存在稀盐酸。在涉气风险物质中需要算一遍盐酸临界量,在涉水风险物质中再算一遍盐酸临界量,是这样吗?而且涉气的临界量与涉水的临界量都是一模一样的吗?在同时计算盐酸涉气风险与涉水风险时,我们最后得出盐酸涉气风险大于涉水风险,这样合理吗?
回复:
液态物质的涉气风险主要来自挥发形成气态物质,盐酸泄漏造成氯化氢挥发,《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分别评估企业涉气和涉水风险,应分别计算,开展涉水和涉气风险分级计算时环境风险控制水平、环境受体敏感程度不同,得到的分级结果可能出现涉气风险大于涉水风险。在进行稀盐酸涉气风险分级时,稀盐酸的存在量可根据气态挥发量进行折减。
390、关于环境风险物质的判定的回复
2021-05-24
来信:
《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未列出的物质(经判定也不属于第八部分),是否可认定其不属于环境风险物质。例如金属钠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但不在《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叔丁醇为易燃物,也不在《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
回复:
四、其他相关
138、关于环保部令和国办函存在出入时的疑问
2018-05-18
来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2、国办函〔2014〕119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两份文件应该都是没有废止的现行文件,其中都有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进行定义,但两者存在差别,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定义中一个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另一个为“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且后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全部存在冲突,我想请问应以那个文件为准?
回复:
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如《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有不一致的,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准。
清和环境法律注:两文件至今均未再次做出修改,也未有对其无效的相关文件,因此至今均为有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时间较晚,系2014年修订,且是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位阶较高且时间较新,因此若有冲突应遵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306、关于事故应急池咨询的回复
2019-11-14
来信:
对于非化工类一般工贸企业,但又使用到化学品 在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的时候,各省专家对事故应急池是否必须具备意见差别很大,有的专家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有的专家却认为不需要,甚至有的环保局也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而我们国家关于一般工贸企业是否需要事故应急池也没有明确规定。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文件?
回复:
“非化工类但又使用化学品的一般工贸企业应急池建设”一事。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要求,建设项目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尽可能以非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国家的要求是明确的。您所提的“事故应急池”是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俗称。企业可以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等,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设计、建设、管理。
389、关于事故应急池建设方式及容积计算问题的回复
2021-05-24
来信:
对使用到化学品的工贸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时,各地专家对事故应急池的建设方式和容积计算存在不同的意见,如有些专家认为污水处理系统的调节池剩余容积可以用作事故应急池使用,但有些专家不认可。另外在事故应急池容积的计算上,有些专家认为可以利用企业内的雨水管网、生产车间(在车间出入口设置漫坡形成收集空间)收集部分事故废水,因而在计算事故应急池容积时作为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它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计算,最终得出不需建设事故应急池或事故应急池建设容积较小的结论。由于目前已有的关于事故应急池计算的技术文件中并未对事故应急池建设方式及事故废水收纳方式(是否可以兼用还是只能专用)予以明确,各地环保部门的标准也不一样。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意见?
回复:
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围堰、防火堤、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有效控制了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企业可参考上述文件中相关要求和计算公式,结合自身特点,设计、建设、管理事故应急池。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和《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有关规定,事故应急池宜采取地下式,使事故废水重力流排入。关于事故应急池是否可以兼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企业可参考《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结合自身实际,规范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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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5-24 20:31:34 回复
发布于 2023-05-24 19:14:37 回复
发布于 2023-05-24 15:44:43 回复
发布于 2023-05-24 21:37:59 回复
发布于 2023-05-24 16:05:5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