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已结案有什么影响-经济纠纷结案了还可以起诉吗

东海县一公司百万财物被“抢”遭遇公安不立案,该事件经北京网媒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好多网民评论说,今后在连云港市东海县凡是有经济纠份的都可以雇人去公开暴力“抢劫”了,反正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按法律规定去走司法程序那这个人就是傻子,不光要花请律师费和缴纳法院诉讼费外还要浪费太长的诉讼时间,最后官司就算打赢了还要申请等待法院那漫长的执行。为详细了解东海县“抢”事件的真相,记者前不久专程来到连云港市,先后走访了市公安局、市检察院、东海县公安局、东海县检察院和相关事件当事人。

事件基本情况:江苏东海县农民汤成作租用陈建怀企业部分厂房经营粮食收储业务。但由于陈建怀与他人有经济纠纷,陈建怀的债权人顾星的父亲顾汉波带人将自己苦心经营的粮食及企业部分设备抢走。设备及粮食被抢的当天,汤成作报了警,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并未制止,致使顾汉波更加猖狂于是实施长达19次抢劫,最终个人百万财物被哄抢一空。

事件发生前后汤成作多次依法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不立案。到检察院反映,检察院认为顾汉波没有主管上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汤成作用于购买籽种粮食的钱不是汤成作出的,从而认为汤成作是陈建怀的员工,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汤成作陷入困境,向北京媒体求助,希望引起社会关注。

经济纠纷引发的“抢”劫大案

2012年10月23日,东海县徐增树(超越公司法人)向当地某银行借款160万元,由汇通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与汇通担保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同日,徐增超、超越公司、建怀公司、陈健怀、段俊梅与汇通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超越公司和建怀公司以公司厂房、设备等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24日,超越公司又与汇通担保公司到东海县工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物范围包括成品沙、石榴子矿石及15类机器设备。后因徐增树违约未能偿还货款,汇通担保公司以徐增树、刘芳芳、超越公司、徐增超、陈建怀、段俊梅和建怀公司为被告提起担保追偿权诉讼并胜诉执行,东海县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依法对建怀公司所有的烘干机四台、选种机二套予以查封。

因执行未到位,汇通担保公司法人顾星的父亲顾汉波纠集数十人,包围了反担保人之一陈健怀与他人合作经营的江苏明珠种业有限公司,采取暴力殴打、哄吓等手段赶走该公司员工,并强占该公司租赁给汤成作经营场地里近200万元的种粮和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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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明珠种业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将部分场地及库房租给汤成作经营,但顾星父亲来抢夺财物时,把汤成作的财产抢走。对此,东海县公安局政治处段玉鹏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案子是当地派出所接处警的,因经办此案的警官外出追逃去了,具体情况不知道。

检察院:顾汉波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构成犯罪

案发后陈建怀与汤成作多次报警,警方都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受理。

2016年5月陈建怀就警方不立案向东海县人民检查院申诉,检察院受理后认为警方不予立案理由没有不当。因陈建怀与汇通担保公司法人女儿有经济纠纷,顾汉波向陈建怀索要财物不构成犯罪。东海县检查院主办该案的检查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顾汉波“抢”劫汤成作的财物没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的“抢”劫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济纠纷已结案有什么影响-经济纠纷结案了还可以起诉吗

2016年9月7日,东海县检察院查办本案的检查官孙戊告诉记者:“2015年6月5日的时候我们接到了控告人材料,接到这个案子以后,我们有立案监督的职能,我们联系了公安那边,调阅了公安的卷宗,接受对这个案子的审查。根据审查,双方之间还是存在经济纠纷,你要是根据法律规定,刑事罪名的犯罪构成要求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双方纠纷使得,不能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从刑事犯罪构成上来说不予立案。

记者问建怀公司和明珠公司是两个法人主体人,两个公司产生纠纷就可以抢第三方公司的财物?对此,孙戊检察官说:不可能你改变了公司名称,财产就不属于你的。不管是你新的财产还是旧的财产,归属于你控告人。如果归属于控告人,嫌疑人方的家人不论以什么样的方式拿到自己手,并不影响,难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但从案件之外来说,嫌疑人的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是违法的,但不能认定他是刑事犯罪。从其他角度来说控告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向公安机关要求立案。

经济纠纷已结案有什么影响-经济纠纷结案了还可以起诉吗

孙戊警察官说:刑事案件要按犯罪构成的细节来分析是否构成犯罪,被抢的东西是不是陈建怀的,检查院当时也审查过。陈建怀讲不是他的,汤某讲是他的。从表面上谈话是这么说的,但二人有亲戚关系,买粮食的经手人是汤某,实际上是谁买的她们都说不清楚,但从付款人来看,实际上付款人是陈建怀。

孙戊说:当然,你可以说这是抢,但这个抢是加引号的。尽管表现形式是抢,不是刑法上聚众抢劫的抢,刑法规定不仅是行为而且还要有主观占有为目的,这是刑法和其他法律不同的地方。记者对此提出异议说:陈健怀和汤成作并不欠顾汉波的钱,顾汉波雇人去暴力哄抢他人财物,而且所抢财物现均已经被顾汉波卖掉了,这不构成主观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吗?孙戊说:因为陈健怀和顾汉波女儿存在经济纠纷,顾汉波帮女儿“抢”回财物从主观上并不是他自己要非法占有此财物,这个应该讲是不合法,但不构成犯罪。对此,记者比喻说:如果有人欠了自己女儿1万元钱,我就可以去抢人家价值10万的财物吗?现在陈健怀和汤成作也可以再去抢顾星或顾汉波家的财物了。孙戊说:抢恳定是不合法的,这个问题发之前多次说过了,要看主观上构不构成犯罪。现在陈健怀和汤成作已经向市检察院申诉了,市检目前还没下结果。

律师观点: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量刑标准不是是否立案依据

汤成作律师告诉记者,汤成作与顾汉波没有债务债全关系,顾汉波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雇请社会人员抢劫他100多万斤种粮数额巨大已构成涉嫌聚众抢劫犯罪。

公安局和检察院以顾汉波主管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律师认为主观目的是量刑标准,不是公安立不立案的依据。他认为,汤成作与顾汉波无债权债务关系,顾汉波抢走汤成作100余万斤种粮和至今侵占汤成作承租的经营场所。

涉案被抢的粮食属于汤成作己购销的粮食,在购销商品粮的过程中,江苏明珠种业有限公司委托汤成作代为收购种粮,汤收购的行为属于江苏明珠种业公司的职务行为,而商品粮则是个人的经营行为,涉案被抢粮食均为商品粮,属于个人所有。而在抢劫粮食期间还发生6次打斗,当事人几十次甚至上百次求助警方,但警方却始终以存在经济纠纷为名,不予处理。

百万抢劫大案该不该立案仍是社会关注重点!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青瑜.永先.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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