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该规定避免了因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给租赁公司造成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租赁公司的税费负担。
目前,租赁公司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为主,部分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其向银行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从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该规定避免了因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给租赁公司造成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租赁公司的税费负担。
目前,租赁公司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为主,部分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